党章学习问答(71-80)
71、对什么样的党员可劝其退党?如何处理?
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劝党员退党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各级党的组织都要按照党章的规定审慎地做好工作。首先,在对劝退对象确认上要客观、公正、准确。要看他是否革命意志衰退,丧失远大理想,不愿意为实现党的纲领和目标而奋斗;是否不履行党员的义务,不愿意参加党内学习,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甚至存在以权谋私,对党言行不一等严重问题;是否不具备党员条件,不愿意参加党的组织,不愿意为党积极工作,不愿意执行党的决议,不愿意按期交纳党费。其次,对经确认需要劝退的党员,要进行教育,限期改正,不能简单从事。要教育在先,促使其认识自身存在的问题,改正缺点和错误。对于经过教育帮助,思想认识有所提高,并在工作中积极改正的同志,可以暂不劝退出党,留在党内继续教育帮助,直至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对于经过教育帮助仍然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不能迁就。再次要按照党章规定履行劝退党员报批手续。劝党员退党,一般都要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然后再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不经过支部大会讨论,或没有经过上级党组织的批准,都不符合要求。如果遇有党员不接受劝告退党、坚持不退的情况,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将其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72、什么样的党员可认为是自行脱党?如何处理?
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这一规定表明,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具有上述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都应被视为自行脱党。
处理党员自行脱党问题时,关键看有没有"正当理由"和是否"连续六个月"这两个条件。不要把有客观原因的这类党员,一律不加分析地给予自行脱党处理。党组织在发现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等问题时,要对党员本人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而不要等到六个月以后才去过问处理。如果本人不接受教育,坚持不改,则应按照党章规定处理。
73、什么是双重组织生活会?为什么党员领导干部都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所谓双重组织生活会,就是指由党的支部委员会或党小组召开的组织生活会和党委常委(党委)、党组召开的民主生活会。
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和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强调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定期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无论对于领导干部自身加强党性修养,增进同志间的思想交流,密切上下级关系,还是对于加强广大党员对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增强党组织的活力,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962年,邓小平同志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对于我们党的各级领导人(包括党委会的所有成员),应该有监督。这种监督是来自几方面的,来自上面,来自下面(下级)、来自群众,也来自党的小组生活。对领导人最重要的监督是来自党委会本身,或者书记处本身或者常委会本身。我们可以把领导人的主要小组生活,放到党委会去,或放到书记处去,或放到常委会会。在党委会里面,应该有那么一段时间交交心,真正造成一个好的批评和自我批评的空间。同等水平、共同工作的同志在一起交心,这个监督作用可能更好些。谈谈心,相互批评批评,有意见就讲。我们要重视党委内部的互相监督作用这个问题。上级不是能天天看到的,下级也不能天天看到的,同级的领导成员之间彼此是熟悉的。这样做,对于同级里面讨论问题,取得一致的意见,作出决定,也是很重要的。
在党内,不管职务高低,相互间都是平等的同志关系。在党的组织生活上,党员领导干部应该以普通党员身份,同其他同志一样,按照生活会的要求,积极参加学习讨论,如实汇报思想情况,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74、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多长时间召开一次?其基本内容是什么?
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时间一般可安排在4月至8月之间,党中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就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统一认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2)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3)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4)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5)其他重要问题。
75、怎样才能保证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
保证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根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改进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意见》,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认真做好会前的充分准备。主要是要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找准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主题。每次民主生活会前,党委(党组)可以采取"群众提、自己找、上级点、互相帮"的方法,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采取"面对面"、"背靠背"等多种方式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听取上级党组织的意见,并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对一年来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回顾和总结。在此基础上,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如上级党组织对民主生活会的内容有统一要求,党委(党组)要按照要求,结合实际确定重点解决的问题。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及开法,一般应提前十五天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上级党组织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回复。
--组织好学习,为开好民主生活会奠定思想基础。要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组织领导干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的相关内容,学习党的有关文件。时间一般安排三天左右,其中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一天。领导班子的每个成员,都要认真阅读规定的篇目。学习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为对照检查、自我剖析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好准备。
--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如实进行反馈。民主生活会前,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会议的时间和主题,听取群众意见。对群众提出的意见,要"原汁原味"地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并向上级报告。
--认真撰写发言提纲,深刻进行自我剖析。领导班子每个成员都要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群众所提意见,认真准备发言提纲,着重检查在党性党风方面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检查廉洁自律情况,剖析思想根源;同时对其他成员提出批评意见,对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不能出席会议的同志,其发言提纲可由有关同志在会上代为宣读,会后要及时向本人转达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批评意见。
--开展谈心活动,坦诚交流思想。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同领导班子的每个成员分别谈心,对其一年来的思想、工作情况作出适当评价,肯定成绩,同时着重指出存在的问题;涉及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一些问题,要做好思想沟通工作。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谈心,增进了解,互相帮助,化解矛盾,加强团结。
第二,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拿起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增强民主生活会的思想性和原则性。坚决克服和纠正那种只谈工作不谈思想,只讲成绩不讲缺点,或者就事论事、敷衍了事的做法。领导班子成员都要认真检查自己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群众提出的意见,正确的要诚恳接受并切实改正;不符合事实或不完全符合事实的,要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互相批评既要坚持原则,又要从团结的愿望出发,采取与人为善的态度,不乱扣帽子,不无限上纲。在民主生活会上对违纪问题能主动检查并积极纠正的,可根据情况,不予处分或从轻处分;有违纪问题又不在民主生活会上自查自纠的,必须严肃纪律,从重处分。
第三,切实发挥党委(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的作用。党委(党组)书记是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把握好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时机。准备工作不充分的,不要匆忙开会。在民主生活会上,要带头认真学习,带头进行自我检查和剖析,带头开展批评,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动其他同志,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要切实担负起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整改措施要具体,针对性要强,要明确具体责任人。每次民主生活会后,要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通报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接受群众监督。在下次民主生活会上,党委(党组)要对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说明和总结。
第四,加强对民主生活会指导。要按照一级抓一级的原则,建立健全上级党委(党组)成员指导下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的制度。对问题较多、群众意见大的领导班子,在召开民主生活会时,上级党组织尤其要加强具体指导。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指导民主生活会的同志,可以提前介入。党委组织部派往参加会议的同志,可提出责令重开的建议,经批准后执行。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管理、指导,以党委组织部门为主,纪检机关和有关工委(机关党委)要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76、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77、为什么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仍然必须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同样必须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这是因为:
第一,实行民主集中制,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和历史使命所决定的。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根本组织原则。市场经济虽属于社会经济范畴,但总是同一定的社会政治制度密切联系着的。我们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政权的性质没有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没有变,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也没有变,因而作为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和组织制度的民主集中制,不仅不能改变,而且应当更好地发挥这个组织优势。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不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根本变化,因而,也不会改变我们党和国家根本的领导制度和组织制度。
第二,市场经济是群众广泛参与的经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全党全国人民的主动性和创造力。民主集中制就是实现这一要求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只有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才能把一切积极因素调动起来,把全党和全国人民的主动性和创造力充分发挥出来,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推动改革和建设事业的发展。
第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项艰苦复杂的系统工程,不能政出多门,各行其是,也不能没有宏观调控。这也离不开党和国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规范和领导。只有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民主基础上的集体指导,坚决维护中央的权威,才能做到统筹规划、协调配备,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崭新的事业,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认识和运用客观规律,加强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这也离不开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不仅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而且决策主体的分散,利益格局的调整,市场竞争的激烈,都使党和国家对经济工作的领导面临许多复杂的情况。只有遵循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领导、专家和群众相结合的民主科学的决策制度,才能正确运用客观规律,保证各项决策的正确和有效地实施,防止和减少重大决策的失误。
第五,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需要以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这种法制既要规范参与市场竞争的行为,又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的关系,局部与全局的关系,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体现全国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意志,保证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这样的法制体系,只有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才能够建立和完善起来。
总之,建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离不开党和国家按照民主集中制实行的正确领导。以为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可以不要民主集中制,或者以为坚持民主集中制就是回到计划经济的老路上去,都是不对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但不排斥民主集中制,而且对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78、为什么说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
党章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这是因为,按照民主集中制的要求,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是在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的基础上,由党员和党员代表按照规定的选举程序和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的,他们集中代表了全党或者本地区、本单位全体党员的意志,因此,理所当然地应成为本级党组织的领导机关。
79、怎样理解"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
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是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之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一是指党员必须服从党组织的管理。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中国共产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这是由党的性质决定的。二是指党员必须维护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和决议。党组织的决定一经形成。党员应该积极执行,即使在个人意见、个人利益同组织的决定发生矛盾时也要以高度的党性观念,无条件地服从党的组织决定,这是党的纪律。当然,党员如果对党组织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声明保留,并且可以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这是党员享有的权利。
80、怎样理解"少数服从多数"?
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之一。所谓少数服从多数,就是遵循按照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的原则。按照这个原则来决定问题,一般来说是能够集中正确意见的。即便决定错了,纠正起来也比较容易。各级党组织在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时,应认真听取和考虑少数人的意见,尊重和允许少数人保留不同意见,以便由实践来检验它是否正确,如果实践证明少数人的意见是正确的,党组织应通过工作,使正确意见为多数人所认识和接受,从而修正原来的意见。少数人在自己的意见被否决之后,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但必须承认和执行多数人所通过的决定,在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可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才能保持党的组织统一和行动一致。